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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項稅收新政,你最關心的問題稅務總局權威解讀

提供者:作者(職稱  來源:來源(設計風格)   時間:2019-12-21  
稅務總局結合新出臺的稅收政策,針對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通過政策解讀視頻會集中進行政策解讀,提高稅收政策確定性和透明度。
7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舉行2019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會,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張衛(wèi)、納稅服務司小微企業(yè)服務處處長張運增就車輛購置稅法及有關征管規(guī)定、《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便民辦稅繳費10條新舉措進行深入講解。以下為直播內容摘錄↓
車輛購置稅法及有關征管規(guī)定
主持人[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副司長王世宇]:2019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正式實施。與原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比,車輛購置稅法在征收范圍、征管措施等方面都有一些變化。同時,稅務總局通過精簡申報資料,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進一步為納稅人辦稅提供便利。
首先,請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張衛(wèi)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的重大變化以及有關政策和征管規(guī)定進行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張衛(wèi)]: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對車輛購置稅法及有關政策和征管規(guī)定作一下介紹。
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范圍的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以下統(tǒng)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敦斦?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一條規(guī)定: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應稅車輛。
為適應我國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充分保障和改善民生,車輛購置稅法與原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比,對征稅范圍進行了一定的調整,將原條例規(guī)定的“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nóng)用運輸車”5類,調整合并為“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150毫升的摩托車”4類。具體來說:
一是將原條例中屬于“電車”的“無軌電車”和“有軌電車”進行了重新歸并,前者并入“汽車”,后者單獨作為一類應稅車輛。
二是取消了“農(nóng)用運輸車”類別,現(xiàn)行國標已將“農(nóng)用運輸車”并入“汽車”類別。
三是將原來的“掛車”調整為“汽車掛車”。
四是縮小了“摩托車”的征稅范圍,排氣量150毫升及以下排氣量的摩托車不再屬于車輛購置稅的征稅范圍。
同時,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進一步明確,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于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
自7月1日起,納稅人購置的上述不屬于應稅車輛范圍的車輛,不需要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關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六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對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分別不同情形進行了細化: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根據(jù)車輛購置稅法和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中關于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的規(guī)定,納稅人如果在2019年6月30日前(含)購置屬于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征收范圍,但不屬于車輛購置稅法征收范圍的車輛(例如150毫升及以下排氣量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等),未在2019年7月1日前申報的,在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后,仍然需要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購置日期的確定以購車相關憑證開具或者注明的時間為準。
例如:納稅人A購買一輛排量為125毫升的摩托車,發(fā)票開具時間為6月20日,則納稅人A在7月1日以后仍應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三、關于減免稅政策
依據(jù)車輛購置稅法第九條,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一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三是懸掛應急救援專用號牌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四是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yè)車輛;五是城市公交企業(yè)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另外,根據(jù)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規(guī)定減征或者其他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依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執(zhí)行的車輛購置稅優(yōu)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5號)規(guī)定,新能源汽車免稅、留學生回國購買國產(chǎn)小汽車免稅、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防汛專用車免稅、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掛車減半征收等車輛購置稅稅收優(yōu)惠政策按照原規(guī)定繼續(xù)執(zhí)行。
需要注意的是,已經(jīng)享受車輛購置稅減稅、免稅的車輛,如果車輛所有權發(fā)生變化或者改變車輛用途后,不再符合車輛購置稅減稅、免稅條件的,車輛所有人或者原納稅人在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移或者變更登記前,應先到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繳稅手續(xù)。
四、取消最低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法第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第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jù)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車輛購置稅法實施后,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款)或者進口自用車輛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計算應納稅額。自2019年7月1日起,原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停止執(zhí)行。
例如:納稅人A6月20日購買一輛發(fā)票注明不含稅價為12萬元的應稅小汽車,該車原最低計稅價格為15萬。如納稅人A在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申報車輛購置稅,應按照最低計稅價格計算繳納車輛購置稅(15萬元×10%=1.5萬元);如果納稅人A在7月1日申報車輛購置稅,應按其發(fā)票注明的不含稅價格計算繳納車輛購置稅(12萬元×10%=1.2萬元)。
五、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應當依據(jù)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對納稅人申請登記的車輛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于應用車輛購置稅電子完稅信息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業(yè)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號)第一條、第三條規(guī)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時,稅務機關不再打印和發(fā)放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納稅人辦理完成車輛購置稅納稅業(yè)務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不需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自2019年7月1日起,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辦理車輛購置稅補稅、完稅證明換證或者更正等業(yè)務時,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取消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后,如果納稅人需要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取得呢?一是通過電子稅務局下載打印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二是可以到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申報窗口申請出具紙質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電子版)。
《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修訂
主持人[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副司長王世宇]:為進一步維護納稅人、繳費人的合法權益,稅務總局近期修訂出臺了《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接下來,請納稅服務司小微企業(yè)服務處處長張運增講解新修訂的《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小微企業(yè)服務處處長張運增]:大家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紹一下新修訂的《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
2010年,稅務總局發(fā)布《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結合施行過程中的問題,于2015年進行第一次修訂,修訂內容包括完善投訴分類、壓縮處理時限、建立回訪機制、簡化投訴文書等。自2015年修訂以來,《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有效指導各級稅務機關做好納稅服務投訴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近年來,面對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稅制改革、落實減稅降費政策等一系列新形勢、新要求,如何進一步指導各地做好納稅服務投訴管理工作,解決納稅人關心、關注的問題,是擺在新稅務面前的一道新課題。結合“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稅務總局全面檢視問題,聽取納稅人心聲,認真整改落實,對《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進行第二次修訂,努力以稅務人的“辛苦指數(shù)”換取納稅人和繳費人的“滿意指數(shù)”。
《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以下六個方面:
一、擴大投訴范圍,投訴邊界更清晰
新辦法明確,對投訴人(包括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對納稅服務(包含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繳服務)的投訴范圍,除了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外,還包括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言行及其服務質效的投訴。比如:對稅務服務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務規(guī)范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落實首問責任、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辦稅公開等納稅服務制度,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服務承諾辦理涉稅業(yè)務等行為均可投訴。
二、拓寬投訴渠道,主體權責更明確
新辦法規(guī)定,投訴人可以通過網(wǎng)絡、電話、信函或者當面等方式提出實名投訴,既可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級稅務機關提交。稅務機關應于收到投訴后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或轉辦。對于不予受理的實名投訴,稅務機關應當以適當形式告知投訴人,逾期未告知的,視同自收到投訴后1個工作日內受理。同一投訴事項涉及兩個以上稅務機關的,應當由首訴稅務機關牽頭協(xié)調處理。
三、規(guī)范受理流程,辦理時限再壓縮
新辦法將各類投訴的辦理時限全部壓縮50%:受理審查環(huán)節(jié)由2個工作日壓縮為1個工作日,服務質效、權益保護類投訴的辦理時限從20個工作日壓縮到10個工作日,服務言行類投訴的辦理時限從10個工作日壓縮至5個工作日。
四、建立快反機制,投訴處理更高效
新辦法明確了快速處理機制,對于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準確掌握稅收法律法規(guī)等導致納稅人應享未享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自然人提出的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及非稅收入征繳服務的投訴,稅務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對于投訴人當場提出投訴,事實簡單、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一定時期內集中發(fā)生的同類投訴事項且已有明確處理意見的,稅務機關可即時處理。
五、細化核實程序,投訴處理更規(guī)范
新辦法對投訴處理和反饋的要求更加細致明確,進一步規(guī)范調查核實程序,明確核實情況、溝通調解、提出意見等基本流程規(guī)定。對已受理的投訴,稅務機關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投訴人反饋,告知投訴人投訴是否屬實,對投訴人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是否終止或改正;不屬實的投訴,稅務機關要說明理由。
六、增加復核環(huán)節(jié),合法權益再保障
新辦法規(guī)定,投訴人認為投訴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可以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復核。既完善了投訴人跟蹤維權的渠道,又加強了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投訴處理的監(jiān)督管理。
修訂后的《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將于8月1日起正式實施。下一步,各級稅務機關將按照辦法,規(guī)范高效做好納稅服務投訴管理工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理念,不斷提升納稅服務質效,改善稅收營商環(huán)境,把納稅人、繳費人的獲得感作為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在為民服務解難題中踐行稅務人的初心和使命。
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
主持人[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guī)司副司長王世宇]:根據(jù)“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工作部署,按照“守初心、擔使命,找差距、抓落實”的總要求,針對今年上半年減稅降費政策落實中納稅人、繳費人反映的問題,稅務總局認真檢視問題,扎實整改落實,于7月23日推出第一批10條便民辦稅繳費新舉措,以更好地服務納稅人、繳費人。接下來,請張運增處長對此進行解讀并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小微企業(yè)服務處處長張運增]:下面,我向大家介紹一下這10條便民辦稅繳費新舉措的主要內容。
新舉措以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為主線,從申報納稅、辦稅繳費、發(fā)票使用3個方面,針對當前困擾納稅人、繳費人的突出問題,推出10條改進措施,立行整改、全面提升,力爭實現(xiàn)既為納稅人、繳費人減負,又為基層稅務人減壓的雙贏。這10條新舉措包括申報納稅方面的3條舉措、辦稅繳費方面的4條舉措和發(fā)票使用方面的3條舉措。
第一,在申報納稅方面,通過實行稅收優(yōu)惠“清單辦”、出口退稅“無紙辦”、兩個稅種“合并報”,進一步精簡納稅人報送資料,減少納稅人申報次數(shù)。
一是推行稅收優(yōu)惠清單式管理。稅務總局推行稅收優(yōu)惠政策“清單式”管理,不定期公布稅收優(yōu)惠事項清單,除依法須稅務機關核準和向稅務機關備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納稅人、繳費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zhèn)洳椤?/span>
二是擴大出口退稅無紙化申報范圍。在企業(yè)自愿的基礎上,各省稅務機關進一步在一類、二類、三類出口企業(yè)中擴大無紙化退稅申報的范圍。
三是推行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房產(chǎn)稅合并申報。稅務總局合并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房產(chǎn)稅納稅申報表,各省稅務機關統(tǒng)一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和房產(chǎn)稅納稅期限,減少納稅人申報次數(shù)。
第二,在辦稅繳費方面,通過實行實名信息“前置采”、資料不齊“容缺辦”、自助辦稅“更便捷”、探索證明材料“免提供”,進一步提升服務效率,便利納稅人、繳費人辦稅繳費。
一是加大部門間信息共享力度。各省稅務機關加強與同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溝通,市場主體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時,同步采集法定代表人實名信息,稅務機關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無需再次進行實名信息采集。
二是推動辦稅事項容缺辦理。稅務總局明確“容缺辦理”事項、適用對象及其標準,納稅人、繳費人辦稅資料不齊全時,只要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可“先辦理、后補缺”,納稅人、繳費人作出資料補正書面承諾,可按正常程序辦理。
三是規(guī)范統(tǒng)一自助辦稅事項。稅務總局規(guī)范統(tǒng)一自助辦稅終端(機)的服務功能、應用界面、運行管理等,拓展納稅人、繳費人自助辦理事項,逐步實現(xiàn)90%的常辦涉稅事項可在自助辦稅終端(機)辦理。有條件地區(qū)可探索與金融機構場地共用等合作模式,增加自助辦稅終端(機)布局及數(shù)量。
四是探索證明事項告知承諾試點。稅務總局選擇部分地區(qū)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對納稅人需提供的有關涉稅證明,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書面承諾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可免于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在發(fā)票使用方面,通過實行異常鎖卡“網(wǎng)上解”、抵扣信息“有提醒”、發(fā)票信息“一站查”,方便納稅人及時了解發(fā)票信息,減少納稅人處理發(fā)票事宜時間。
一是推行納稅人網(wǎng)上解鎖報稅盤。稅務總局優(yōu)化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增加納稅人端異常清卡解鎖功能,納稅人報稅盤異常鎖死時,可網(wǎng)上申請解鎖,稅務機關根據(jù)規(guī)定流程核實處理,排除風險后及時解鎖。
二是提供應抵扣發(fā)票信息提醒服務。稅務總局優(yōu)化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增加當期應抵扣發(fā)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當期應抵扣發(fā)票超過抵扣期限造成納稅人損失。
三是優(yōu)化增值稅發(fā)票查驗平臺功能。稅務總局優(yōu)化增值稅發(fā)票查驗平臺功能,納稅人可查詢5年內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和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稅務機關發(fā)票查驗平臺登錄界面,納稅人可通過統(tǒng)一入口查詢各省稅務機關自印發(fā)票信息。
10條新舉措推行后,預期將進一步減少納稅人、繳費人負擔和基層稅務人服務壓力,進一步提升辦稅效率。預計全年為納稅人、繳費人減少申報次數(shù)12次,對標世界銀行《營商環(huán)境報告》減少我國納稅次數(shù)1次,減少往返辦稅服務廳4次,減少納稅人、繳費人辦稅服務廳排隊等候時間25分鐘,壓縮繳費時間45分鐘,減少納稅時間2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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